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6號
KMDV,110,司促,1166,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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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金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100,918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元自民國96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6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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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