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0號
KMDV,110,司促,1150,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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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涵瑜
債 務 人 張宇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283,002元,及其中75,226元,自民國110年
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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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