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號
LCDV,110,司,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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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公 司清算人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8 0條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 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之規定,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從非訟事件作形式審查。二、聲請意旨: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並現已清算完結等情,並提供清算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 議紀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通知債權人信函 等為證,請准備查。
三、經查:
 ㈠有限公司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除此規定 外,就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清算人 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檢具公 司解散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公司法第113條及8 3條,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 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 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未曾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是否能為清算完結之聲 報,已有疑義,縱聲請人本意為聲請呈報清算人,亦未提供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且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如其果欲聲報清算完結,則未據提供如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等件,供本院就清算人是否清算完結為形式審查。本院業已 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陳報其真意,該 文已於民國110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茲已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結果查詢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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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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