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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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炎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炎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炎亨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姜炎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5月20日)前所為,有各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自無不合。本院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 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併科罰金部分 ,因只有1罪宣告併科罰金,未諭知多數罰金刑,自無庸定 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民國) 110年1月19日 109年7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連江地檢 連江地檢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3號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連江地院 連江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號 110年度簡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6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連江地院 連江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號 110年度簡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0日 110年7月14日 備註 連江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號 連江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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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