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698號
CCEV,110,潮補,69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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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9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士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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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