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627號
CCEV,110,潮補,627,2021091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鵬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佳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