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602號
CCEV,110,潮補,602,202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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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張峰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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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