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558號
CCEV,110,潮簡,558,202109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被   告 楊劭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25日發函,命原告應於函文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2,920 元,而上揭函文已於同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業已逾期且迄今並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附卷可憑, 則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