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296號
CCEV,110,潮簡,296,202109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陳村上 
      陳村慶 
      陳村元 
      陳鼎杰 
      陳信良 
      陳奕全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以「高樂食品飲料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提起訴訟,惟上開公司業已更名、
  、解散登記並清算,其法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均已變更,本
  院前已將相關資料傳真予原告訴訟代理人命其補正,惟迄均
  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陳明本件被告名稱、法定代理人等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