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陳村上
陳村慶
陳村元
陳鼎杰
陳信良
陳奕全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以「高樂食品飲料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提起訴訟,惟上開公司業已更名、
、解散登記並清算,其法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均已變更,本
院前已將相關資料傳真予原告訴訟代理人命其補正,惟迄均
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陳明本件被告名稱、法定代理人等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