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0年度,461號
SDEM,110,沙簡,461,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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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3941號、第16553號、第17556號、第18280號、第22295
號、第2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孟洵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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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