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679號
CDEV,110,橋補,679,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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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79號
原   告 龔昕月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梓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橋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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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