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640號
CDEV,110,橋補,640,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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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維王選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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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