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631號
CDEV,110,橋補,631,202109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賴韋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鈺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