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598號
CDEV,110,橋補,598,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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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98號
原   告 盧典戎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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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