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542號
CDEV,110,橋簡,542,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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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姚振綱 
被   告 北京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京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 元。惟按訴之
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127,500 元
,嗣於110 年9 月7 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40,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0 元,尚應補繳
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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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