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412號
CDEV,110,橋簡,412,202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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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412號
原   告 曾暄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雅文 
被   告 阮玉香 

訴訟代理人 羅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高清華為高雄市○○區○○路00 0 號「丹老爸便當店」(下稱系爭便當店)之同事,詎被告 明知高清華已婚,仍於民國110 年間與高清華發展男女交往 關係,並為附表所示不當互動行為,被告上開行為已破壞兩 造婚姻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導致罹癌之原告受有重大精神痛苦,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與高清華無任何不當行為,原告提出之對話紀 錄是高清華喝醉酒後到處打電話、傳訊息騷擾別人,其他同 事也遇到過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著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高清華為其配偶,高清華與被告於110 年間均曾任 職系爭便當店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為證(本院卷第17至38頁),且未據被告爭執,堪認可信



,而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害配偶權之行為,為被告否認, 依前揭說明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經查:
1、原告所提出高清華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翻拍畫面(本院卷第27 至37頁),雖顯示高清華曾傳送訊息對被告表示「你吃腰果 咬一口另一口餵我吃、我約妳上樓妳也來了,還讓我看到妳 粉嫩的奶奶頭,開心」、「我好想你喔」、「我真的很愛你 」、「每天只要見不到你我就很害怕你會不見了」、「我真 的不能沒有你」、「我在家裡想的都是你」「其實我真的很 想跟妳做愛,可是我又怕妳會認為我只是想得到妳而已」等 訊息,但綜觀全部對話紀錄,被告先後只傳送過「到家了」 、「我到家了」、「你不要想太多」、「不要」之訊息給高 清華,雙方所傳訊息幾無交集,且未見被告對高清華所述有 承認、肯定或附和之意,無從據此認定被告與高清華間確有 原告所稱曖昧互動。原告雖另主張被告在台生活多年,收到 上開訊息若有疑問應該會去問其老闆或報案,但被告沒有相 關舉動,可見被告與高清華關係可疑云云(本院卷第78頁) ,但不同人遇到類似訊息之處理方式因人而異,不可能要求 所有人採取相同作法,而本件果如被告所辯是遭高清華片面 騷擾,被告收到騷擾訊息後以上開回覆消極應對,尚非明顯 不合常情,原告主張實係出於主觀推論,難認可採。 2、原告雖另提出對話紀錄擷圖,主張為高清華傳訊息向原告之 子自白悔過云云(本院卷第19至21頁),惟觀諸該等訊息內 容,高清華曾先後傳送訊息稱「我跟同事有曖昧被你媽知 道了,可是我們沒發生性關係」、「我是有跟女同事搞曖昧 還只做一次性關係」云云,但上開訊息就有無發生性關係之 先後說法矛盾,且無從判斷該訊息中所提到的「同事」是否 只有一人,或是否即為被告,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原 告另雖提出小蒙牛楠梓店電子發票證明聯(本院卷第39頁) ,主張該發票可證明高清華曾與被告一同至該店用餐云云, 但僅憑此發票無法判斷當時是何人前往消費,且即使高清華 曾與被告同時至該店用餐,亦不表示雙方有附表所示行為, 無從佐證原告主張。
四、綜上,本件依現有事證無從認定被告與高清華有附表所示行 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附表
┌──┬──────────────────────┐
│項次│原告主張之行為內容 │
├──┼──────────────────────┤
│1 │積極向高清華示愛,長期深夜以通訊軟體互相聯繫│
│ │,言談內容親密鹹濕,且經常在非工作時間告知高│
│ │清華自己行蹤。 │
├──┼──────────────────────┤
│2 │頻繁於公共場所牽手、擁抱。 │
├──┼──────────────────────┤
│3 │在系爭便當店休息室舉止親暱(用嘴對嘴吃腰果、│
│ │裸露胸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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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