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5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蔡自得
上列當事人間分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陸續向訴外人富邦 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購買如附表所示物 品,被告應按期繳納分期款項,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依分期 付款買賣約定書之約定,被告已同意富邦媒體將買賣價金債 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 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均已達總價1/5)之利息未清償, 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67元,及各如附表所 載債權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 約定書、繳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又本件起 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 通知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其請求被告支付18,067元及 自附表所示日期起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惟依修正後民法第 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之規定,110年7月20日後
法定最高利率調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且法定最高利率之調降對於民法第205條施行前約定, 而於民法第205條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有適用,是原告 請求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部分,逾越年息16 %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
│編號│購買物品 │債權額(即尚欠本金)│ 利 息 │
│ │ │(新臺幣) ├─────────┬─────┤
│ │ │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
├──┼──────┼─────────┼─────────┼─────┤
│ │高雄日月光大│2,020元 │自109年3月1日起至 │20% │
│1 │飯店電子票券│ │110年7月19日止 │ │
│ │(契約總價 │ ├─────────┼─────┤
│ │3,029元)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6% │
│ │ │ │清償日止 │ │
├──┼──────┼─────────┼─────────┼─────┤
│ │高雄日月光大│3,029元 │自民國109 年2 月1 │20% │
│2 │飯店電子票券│ │日起至110 年7 月19│ │
│ │ │ │日止 │ │
│ │(契約總價 │ ├─────────┼─────┤
│ │3,029元)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6% │
│ │ │ │清償日止 │ │
├──┼──────┼─────────┼─────────┼─────┤
│ │高雄日月光大│3,029元 │自民國109 年2 月5 │20% │
│3 │飯店電子票券│ │日起至110 年7 月19│ │
│ │ │ │日止 │ │
│ │(契約總價 │ ├─────────┼─────┤
│ │3,029元)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6%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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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台錢幻彩黃│6,960元 │自民國109 年3 月21│20% │
│4 │金金條 │ │日起至110 年7 月19│ │
│ │ │ │日止 │ │
│ │(契約總價 │ ├─────────┼─────┤
│ │13,918元)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6%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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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MO購物網商│3,029元 │自民國109 年2 月5 │20% │
│5 │品 │ │日起至110 年7 月19│ │
│ │ │ │日止 │ │
│ │(契約總價 │ ├─────────┼─────┤
│ │3,029元)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6% │
│ │ │ │清償日止 │ │
├──┼──────┼─────────┼─────────┼─────┤
│合計│ │18,06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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