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1234號
CDEV,110,橋小,1234,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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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劉育伶(原名劉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惟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 所在屏東縣○○市○○巷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宜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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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