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孫菁櫻(即孫億裕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孫綿藝(即孫億裕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代 理 人 孫銘志(即孫億裕之繼承人)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 月6 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