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457號
TYEV,110,桃補,457,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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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簡澤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富米(原名:許
貴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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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