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范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建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