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414號
TYEV,110,桃補,414,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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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陳昭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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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