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388號
TYEV,110,桃補,388,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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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許志強
      許志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簡曾茂蓮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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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