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吉璘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彥儒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0 元,尚應補繳88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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