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275號
TYEV,110,桃簡,275,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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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賴國明
被   告 郭明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執字第六二九八七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93年度票字第9241號、94年度票 字第2527號、94年度票字第7027號、95年度票字第5944號本 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就原告於第三 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電公司)之薪資債 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97年度司執字第62987 號受理在案 (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然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執行之 金額已逾被告實際債權金額,則兩造間之債務關係應已因清 償而消滅,爰依法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知道原告是否清償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消滅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 、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 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 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前持新北地院93年度票字第9241號、94年度票字 第2527號、94年度票字第7027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 請就原告對宏達電公司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下同)18,0 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5年度 執字第10375 號票款強制執行受理後,分別於95年4 月24日 、95年5 月26日核發扣押、移轉命令,命宏達電公司自收受



上開扣押命令時起,應依移轉命令將原告對宏達電公司之薪 資債權按比例移轉予被告;被告復持新北地院95年度票字第 5944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就原告對宏達電公司之 薪資債權,於2 萬元(超16,000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見新 北地院95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卷第7 頁 至9 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5年 度執字第33855 號票款強制執行受理後,即於95年9 月29日 核發移轉命令,命宏達電公司應依移轉命令將原告對宏達電 公司之薪資債權按比例移轉予被告;嗣因其他債權人亦聲請 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故合併執行程序(即本院97年度司執字 第62987 號)。
㈢而本院依職權函詢結果,宏達電公司自96年6 月起至109 年 12月止,就被告債權而扣押原告薪資共計266,572 元,有宏 達電公司回函可參(見本院卷第49、50頁),再觀諸本件被 告聲請執行金額,除本金34,000元(18,000元+16,000元= 34,000元)外,尚含各紙票據利息,然即使均自發票日起計 算至109 年12月31日止,上開本票共產生34,753元之利息【 自92年12月19日起計至109 年12月31日止,34,000元×6 % ×(17年+13/365日)=34,753元】,加計票面金額後,總 額不過76,841元,尚低於宏達電公司已扣押予被告之總額, 況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經抵充費用 、利息後,尚會按序抵充本票債權本金,故利息總額應隨原 告清償金額陸續減少,是原告主張被告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 ,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金額顯逾被告所剩債權 實際金額甚明,故原告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請求本院97年 度司執字第6298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一: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民國) │(新臺幣)│(民國) │(民國) │ │
├─┼──────┼─────┼──────┼──────┼────┤
│1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9月20日 │93年9月20日 │041153 │
├─┼──────┼─────┼──────┼──────┼────┤
│2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11月20日│93年11月20日│041155 │
├─┼──────┼─────┼──────┼──────┼────┤
│3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12月20日│93年12月20日│041156 │
├─┼──────┼─────┼──────┼──────┼────┤
│4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1月20日 │93年1月20日 │04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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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2 月20日│93年2 月20日│04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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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3 月20日│93年3 月20日│04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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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4月20日 │93年4月20日 │041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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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5 月20日│93年5 月20日│041161 │
├─┼──────┼─────┼──────┼──────┼────┤
│9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3年6 月20日│93年6 月20日│041162 │
└─┴──────┴─────┴──────┴──────┴────┘
 
附表二: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民國) │(新臺幣)│(民國) │(民國) │ │
├─┼──────┼─────┼──────┼──────┼────┤
│1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4年7月20日 │94年7月20日 │041163 │
├─┼──────┼─────┼──────┼──────┼────┤
│2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4年8 月20日│94年8 月20日│04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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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4年9 月20日│94年9 月20日│041165 │
├─┼──────┼─────┼──────┼──────┼────┤
│4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4年10月20日│94年10月20日│04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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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4年11月20日│94年11月20日│04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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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04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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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5年1月20日 │95年1月20日 │041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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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5年2 月20日│95年2 月20日│04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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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5年3 月20日│95年3 月20日│041171 │
├─┼──────┼─────┼──────┼──────┼────┤
│10│92年12月19日│2,000 元 │95年4 月20日│95年4 月20日│041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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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