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1號
原 告 李懿修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適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前揭事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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