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容
被 告 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對被告提起訴訟,查兩造簽訂之合 約書第8 條約定:「本合約如遇有爭執,買方(即原告)同 意以賣方(即被告)指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法 院。」,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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