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1298號
TYEV,110,桃小,1298,202109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張譯云 
被   告 蘇艾德(ASULIMEN EKATA JOH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居留地係於新北市林口區,工作 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名 細內容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事件發生地係位於「高雄 市美濃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難認本院轄區有所關聯 。是依上開規定,當認本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