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47號
SYEV,110,營簡,47,202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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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天賜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蔡全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45元【計算式:37.85平方公尺×臺
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於109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1,700元=64,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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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