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303號
SYEV,110,營簡,303,20210914,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303號
原 告 莊蕙瑜

被 告 吳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3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05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鄰好西醫診所診 斷證明書、收據、交通費用-計程車車資計算示意圖可參,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