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0年度,533號
SYEV,110,營小,533,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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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被 告 謝世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53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9月28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8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4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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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