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司調字,110年度,80號
SYEV,110,營司調,80,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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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顧鈞方柏淯間請求變更商號負責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方顧鈞之債權人,而方顧鈞 之子方柏淯則係商號「川木科技社」之負責人。惟該商號是 否確全係由方柏淯出資尚有疑義,恐相對人方顧鈞為逃避聲 聲請人追索,將該商號借名登記於相對人方柏淯名下,致侵 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相對人 方顧鈞終止該借名契約,並請求相對人方柏淯將該獨資商號 負責人名義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方顧鈞,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方顧鈞行使終止借名登記 關係及請求相對人方柏淯將系爭商號負責人之名義變更登記 為相對人方顧鈞,惟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方顧鈞之請求權 ,不得再以方顧鈞本人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意旨參照)。且查其主張內容,應包含 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此應以判 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從而 ,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 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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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