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進隆、謝進吉、謝錦枝、謝雲英、謝齊穎
、賴又菲、賴郁婷、賴郁鈞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進隆向聲請人申請貸款,尚負 有債務新臺幣1,361,437元未清償,履經聲請人催討無果。 而謝進隆之被繼承人謝心抄遺有坐落臺南市學甲區東陽段、 學甲段等土地之遺產,相對人謝進隆與謝進吉、謝錦枝、謝 雲英、謝齊穎、賴又菲、賴郁婷、賴郁鈞依法均有繼承權, 詎前開不動產業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謝進吉所有, 致聲請人無從以謝進隆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相對人等所 為處分遺產行為屬無償行為,該遺產分割之協議有害於聲請 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遺產 分割協議,並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 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 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 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 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 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 榕 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