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99號
原 告 林玟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70 元。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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