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749號
PCEV,110,板簡,749,2021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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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陳玨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妹妹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如附表所示土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勿遮蔽)及欲拆除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起訴由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占用新北市○○區○○地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依首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是原告應 查報起訴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是本院為核定訴訟標 的之交易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查報 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10年 3月2日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 值,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如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土 地之鑑價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或其他足供 本院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若逾期未陳報鑑定機關,本院將依職權調查證據決定鑑定 機關,以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鑑定所需費用,則應依照民 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之規定,由原告預納或他造墊支,特此 裁定。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勿遮蔽 )及欲拆除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系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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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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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地段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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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