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852號
PCEV,110,板簡,1852,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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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52號
原   告 葉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347元,(計算式:執行債權本金:137,800
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執行債權利息總額60,603元+系爭另案訴訟
費用 1,944元=200,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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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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