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784號
PCEV,110,板簡,1784,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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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余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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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