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728號
PCEV,110,板簡,1728,202109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賀艷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啟文及熊振翔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36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