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446號
PCEV,110,板簡,1446,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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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呂國權 

      林景福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惟未表明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 110年7月
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最近買賣
交易證明文件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該市場
交易價值,依原告應有部分之比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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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