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345號
PCEV,110,板簡,1345,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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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品蓁 
      王惠銘 
被   告 楊浚瑋即翌呈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查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 新台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9曰起至114年7 月29日止,利率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現為 0.84 %)加2.16%,合計3 %,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以上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付違約金。詎料自110年3月起即未依約履行,經原告主 張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並經催告及抵銷部分存款後,截至本 件起訴日止尚欠本金445,4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蒙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 、被告揚浚瑋身分證及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事證,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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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