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277號
PCEV,110,板簡,1277,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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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馮誌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78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85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迄今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 新臺幣113,429元未清償,嗣遠傳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核 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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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