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4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祐誠 住新北市○○區○○街○段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東華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7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