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0年度,158號
PCEV,110,板小調,158,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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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相 對 人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 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2 條第2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 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 定可參。
二、本件相對人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原告係主張兩造簽訂委 託管理合約書,由被告委託原告管理坐落臺北市文山興隆 路2 段252 號標的物之公共設施,則委託管理契約之履行地 亦非本院轄區。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契約履行 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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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