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大為間請求給付數位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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