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924號
PCEV,110,板小,2924,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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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何茜雯 
訴訟代理人 劉哲偉 

被   告 吳彥臻 

      謝耀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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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