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924號
PCEV,110,板小,292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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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何茜雯 
訴訟代理人 劉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臻謝耀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
,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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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