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何茜雯
訴訟代理人 劉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臻、謝耀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
,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