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898號
PCEV,110,板小,289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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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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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