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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