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809號
PCEV,110,板小,2809,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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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啟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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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