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539號
PCEV,110,板小,2539,2021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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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539號
原   告 龔書嫻 
被   告 藍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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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