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黃于珍
被 告 郭家宏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 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郭富雄應於110年10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就原告 110年8月4日民事追加被告 狀(見本院卷第91頁)表示意見;㈡、就原告主張被告郭富 雄應與被告郭家宏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是否 爭執?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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